1.全面接管企业、负责保管破产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 2.刻制并负责保管、使用公司清算组印章。 3.负责破产财产的清算、估价、变卖和分配,并向本院提交财产分配方案。 4.接受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5.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本院主持召开)。 6.法律赋予清算组的其他职权。 7.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8.对清算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本院。 __________人民法院 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