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股东的表决权及股东会议事决策易生争议,从而影响股东行使权利,为明确股东表决的权利及表决制度,新公司法作为如下规定: (股东表决权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决议事项)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就民商事审判中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43、44条之规定,现对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公司法第43条规定的股东表决权应当包括人数决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表决权,有人认为,我国公司法第43条仅规定了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即比例决)的方式。这是一种误解。 二、公司法第44条规定的表决权包括比例决和人数决 公司法第44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人认为,该款所称表决权,仅指比例决。该种理解不全面。 三、违反公司法第44条第2款规定的决议无效 公司法第44条第1款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该款规定表明,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采取公司自治原则,即公司有权在章程中规定不同的表决权数比例,如哪些事项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哪些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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