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

大律师网 2016-07-21    0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我会制定了《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现予公告,自2008年11月12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我会制定了《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现予公告,自2008年11月12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我会制定了《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现予公告,自2008年11月12日起施行。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根据《破产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现就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问题,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第四十二条作如下补充规定,作为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本规定自2008年11月12日起施行。
<script language=\"javascript\" src=\"http://img.110.com/cn_xhf.js\">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