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清算系统企业终端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6-09-16    0人已阅读
导读: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三章 业务处理 第四章 企业机构信息管理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六章 附则 各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三章 业务处理 第四章 企业机构信息管理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六章 附则各省、自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三章 业务处理 第四章 企业机构信息管理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六章 附则 各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三章 业务处理 第四章 企业机构信息管理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六章 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为了规范清算系统企业终端业务操作,防范系统运行风险,保证企业终端业务顺利畅通进行,总行制定了《中国建设清算系统企业终端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企业终端业务是依托于清算系统的资金网上结算新产品,目前华能企业(集团)已有37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含集团总部)在北京、上海等20家分行上线运行,为保证该项业务顺利进行和大企业(集团)客户利益不受损失,各行要认真学习,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并结合《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业务操作规程》,认真有效地操作和管理企业终端业务。 二、《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结算部。 附:一、中国建设银行清算系统企业终端业务管理办法 二、《中国建设银行清算公司(集团)、中国建设银行战略合作协议》(略) 三、《中国建设银行清算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资金结算网络委托协议书》(略) 中国建设银行清算系统企业终端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终端业务操作,防范系统运行风险,根据《支付结算办法》、《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业务操作规程》、《中国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基本规定》和《企业终端子系统清算中心操作补充说明》,结合企业终端业务运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终端业务是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与委托单位签订的资金结算网络委托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约定委托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在建行各城市综合网开立账户并建立通信网络,委托单位通过运用与资金清算系统相联网的企业终端,在双方约定的业务范围内完成委托单位的资金转账、授权与业务。 第三条 办理企业终端业务的建设银行各级机构,都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办理企业终端业务。 第四条 企业终端业务应用软件的开发、测试、推广和升级由总行根据需要统一组织实施,企业终端用户和建设银行各级资金清算中心(组)必须使用总行统一规定的软件版本。 第五条 建设银行各经办行根据《协议》条款协助企业终端用户进行系统安装、调试、维护、岗前培训和业务督导工作。 第六条 涉及企业终端的资金清算业务必须按照系统功能菜单完成各项业务操作,严禁打开数据库直接修改各种数据和有关业务记录标志。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七条 企业终端业务范围包括: (一)转账业务: 1.企业内部转账业务。企业集团内部之间资金的划转和支付。包括: (1)资金下拨。上级企业通过本身支出户将款项拨付下级企业支出户。 (2)资金上划。下级企业将收入户款项上划上级企业收入户。 (3)主动收款。上级企业主动将下级企业收入户款项扣收到本级收入户。 (4)收入转支出。企业将本身收入户的款项转至本身支出户。 (5)付内部款。企业集团内部之间的款项支付,款项由付款企业的支出户转至收款企业的收入户。 2.付企业外部款。企业终端用户对外部企业集团的资金支付。 (1)企业签约账号转账。企业终端用户使用签约账号时,清算业务人员不必对企业终端业务进行人工干预。 (2)非企业签约账号转账。企业终端用户使用非签约账号时,清算业务人员需要对企业终端业务进行人工干预。 (二)授权业务: 1.申请授权:下级企业付企业集团内部款或企业外部转账金额超出支出额度时,向上级企业或总部要求支付确定金额权利的申请。 2.授权处理:上级企业或总部对下级企业申请授权的答复。可分为:同意全额支付、同意部分支付、全额拒绝。 (三)查询业务: 1.本地查询: (1)余额查询。对企业本身的账户余额进行查询,又分为:收入账户查询、支出账户查询、其他账户查询。 (2)流水查询。对企业本身账户的当日流水账进行查询。 (3)明细查询。对企业本身账户的历史明细账进行查询。 2.异地查询: (1)余额查询。对《协议》规定的企业集团其他企业的账户余额进行查询,分为:收入账户查询、支出账户查询、其他账户查询。 (2)流水查询。对《协议》规定的企业集团其他企业账户的当日流水账进行查询。 (3)明细查询。对《协议》规定的企业集团其他企业账户的历史明细账进行查询。 第八条 企业终端业务范围应严格按照协议中的规定设定,系统参数和有关数据不得擅自修改。 第九条 办理企业终端业务的代理经办行必须按照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双方签署的协议为企业终端用户开立账户,其存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利率执行。 第十条 协议规定企业终端用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的,企业终端用户必须在代理经办行会计柜台分别开立收入户和支出户。其中,收入户用于归集各项收入,将收入户款项上划上级企业在开户行的收入账户,或由上级企业对所属企业收入户直接扣收,该账户不能用于对外支付。支出户专用于付企业内部款或系统外转账等对外支付,其资金来源由上级企业支出户下划到下级企业支出户。 第十一条 中国建设银行和委托单位签订的协议规定企业终端用户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的,企业终端用户可以只在代理经办行开立一个基本结算账户,统一办理收支业务。 第十二条 企业终端用户办理转账业务时,转账金额超出付款账户余额时,企业终端转账信息无效。 第十三条 企业终端业务交易成功后,企业终端业务收款人打印电子转账凭证(收款通知)副本,代理经办行会计部门打印相关凭证正本,并按照《协议》规定方法办理凭证传递。 第十四条 企业终端业务汇出行和付款人以电子转账凭证做客户存款账户的记账凭证,不必再填写和送交信(电)汇凭证。电子转账凭证(一、二联)必须记载企业的电子支付指令,否则,电子转账信息无效。 (共计3页)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