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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大律师网 2016-10-11    0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989年0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治安保卫的任务和第三章 分类管理第四章 保卫机构和人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989年0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治安保卫的任务和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四章 保卫机构和人员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犯罪,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各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
各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所属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公安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检查监督本条例的实施,指导各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各单位均须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破各类案件。


第五条 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完善工作制度,分级负责,落实到人。



第二章 治安保卫的任务和职责

第六条 各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任务是: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七条 各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人应经常督促,定期检查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并确定一位行政副职领导人分管,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八条 单位分管治安保卫工作领导人的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治安保卫任务;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和其他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制度,把治安保卫工作与生产、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及时解决治安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组织开展法制、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群众遵纪守法和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
(四)领导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队伍(包括群众性的治保组织),加强治安保卫队伍的思想、组织、业务建设;
(五)组织力量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本单位发生的重大反革命案件、其他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六)依照本条例决定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奖惩事宜。


第九条 各单位治安保卫部门(保卫干部)职责:
(一)发动和组织职工,做好防特、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领导治安保卫委员会、护厂(校、矿)队、治安巡逻队、经济民警和企业消防队,搞好治安联防,加强对重点部门、要害部位的保卫工作,确保安全,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
(三)配合公安机关搞好本单位职工、辖区内家属及暂(寄)住人口的,纠纷,帮助教育违法犯罪人员;
(四)监督、考察本单位内部被依法判处、、及、的罪犯和被、取保候审的人;
(五)在公安机关指导下,查破或协助查破反革命案件、其他刑事案件,查处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第三章 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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