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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自行侦查刑事案件的

大律师网 2016-11-26    0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高检二函字[983]第3号 各级人民检察院: 现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自行侦查刑事案件的(暂行规定)》印发各地试行。在试行中遇有什么问题,请随时报告我院,以便作进一步修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高检二函字[983]第3号
各级人民检察院:
现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自行侦查刑事案件的(暂行规定)》印发各地试行。在试行中遇有什么问题,请随时报告我院,以便作进一步修改。

附件: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自行侦查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和办案的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节 受理案件范围和案件来源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 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范围的分工执行。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的来源是: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控告和检举的;
二、公民控告和检举的;
三、上级交办的;
四、有关机关移送的;
五、犯罪人自首的;
六、检察院自己发现的。

第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用书面形式提出。公民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提出。检察人员接受口头控告、检举时,应将控告、检举写成,经控告、检举人确认无误后,由控告、检举人签名或盖章,同时向控告、检举人讲明诬告应负的。
控告、检举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在侦查,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四条 犯罪人坦白、自首可以用书面形式或口头陈述。对口头自首的,检察人员应作好笔录,证明犯罪的具体事实(包括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后果等),经自首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第五条 对于公民的控告、检举、犯罪人的自首和其他单位移送的案件都应当接受,其中不属于检察院管辖范围的,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可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


第二节 前的审查和立案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所有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己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立案后,按照案件报告制度报上级检察院备案。上级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应书面通知下级检察院予以撤销。
《立案请示报告》内容包括:案件来源、人情况、主要犯罪事实、立案的法律依据等。
二、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 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并将不立案的原因和理由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的情况,应当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
三、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不清、需要补充材料才能确定立案或不立案的,可以通知控告、检举单位补充材料,也可以自己派人进行,或者配合有关部门联合调查。调查后,对够立案条件的立案侦查,不够立案条件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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