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争议仲裁】建立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的必要性
(一)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当今市场经济中,社会被“商品化”,组成社会的每个细胞——人,无时不刻地作为消费者进行着各种消费。因此,“消费”就成为当今社会中一个永恒的主题。要消费,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矛盾、发生纠纷,由此而引发的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现象也将自然随之而至。因此,随着社会的快速进步,市场经济的飞跃发展,迫切需要我们建立起一整套较为完善而又切实可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二)现行的消费者权益救济机制难以操作
依照我国《消法》规定,理论上消费纠纷可以通过五条消费者权益救济途径予以解决,可在现实中由于各种原因,却使得这些消费者权益救济机制难以操作。
首先是消协调解执行力度弱。虽然政府和社会各界一再呼吁要求加强各级消费者协会的地位,并且为了方便消费者进行投诉,开通了“12315”消费者投诉热线,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消费者保护自身权益的程序成本。客观地讲,各级消费者协会对我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确实做出了极大的努力和贡献,但受目前的法律地位和制度所限,消费者协会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其解决问题的机制只能是“调解再调解”,很难走出调解失效、执行无力的尴尬境地。
其次是诉讼成本较高。经济飞跃导致经济案件剧增,使得目前我国大多数法院都处于超负荷运转的状态,顾不上及时审理小额的消费者权益案件。据说北京市朝阳区法院2004年受理的6,000多起案件中,绝大多数的小额标的案件基本处于未处理状态,即便是处理也是作为“窝案”进行简单的“批处理”。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专章规定了简易程序,对案件审理的部分环节作了简化,但其他方面仍按照普通程序的规定运作,远不能满足对简易民事案件审判的要求。即便是简易程序能够顺利运作,相对于小额标的消费者权益案件来讲,诉讼的成本仍然显得较为高昂,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普通消费者通过诉讼机制维护自己的权益。普通消费者在比较诉讼成本和可能得到的诉讼受益后,往往也只能选择放弃以诉讼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三)仲裁保护消费者权益机制尚不健全
我国现阶段消费者权益仲裁体制尚且缺乏完善的机制。人们还在探索之中如何才能将消费者权益纠纷特有的“标的小”、“时效性强”“无仲裁协议”等特点与现有的仲裁机制兼容起来,造成广大消费者通过现有仲裁机制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情况更是少之又少。
由此可见,在消费者权益纠纷救济机制缺位或者运转失灵的情况下,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自然无从得以实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就成了一句苍白无力的口号。此外,多数消费者无奈情况下的的“忍气吞声”,在某种程度上也纵容了不法商家兜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劣质服务。这就要求我们在对不法商家进行道德上的否定性评价之外,更应当检讨制度层面存在的问题。因此上,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是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