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医疗损害鉴定一级伤残鉴定标准

大律师网 2016-12-10    0人已阅读
导读:【医疗损害鉴定】医疗损害鉴定一级伤残鉴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并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 2.1.1 级重度智力障碍。 2.1.2 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

【医疗损害鉴定】医疗损害鉴定一级伤残鉴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并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

2.1.1 级重度智力障碍。

2.1.2 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1.3 四肢瘫。

2.1.4 三肢瘫。

2.1.5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1.6 植物性生存状态。

2.1.7 迁延性昏迷状态。

2.1.8 呼吸困难Ⅳ级。

2.1.9 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1.10 心脏移植术后。

2.1.11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1.12 小肠切除90%以上。

2.1.13 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1.14 三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1.15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全身体表面积的90%以上。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