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邀请书】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文号:
《宜昌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已经1998年10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施行。
市长孙志刚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建筑装饰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除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外,其施工的发包与承包,均应按本细则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诚实信用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及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工商行政管理、监察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市编制部门确定的职责承担本市城区范围内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内进行;未设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必须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未按本办法规定招标投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施工招标可以实行全部工程招标,分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和特殊专业工程招标,但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八条 施工招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凡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邀请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议标:对抢险救灾工程、涉及保密的工程及依附主体结构的续建工程等不宜采取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的工程,经招标投标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选择二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协议定标。
第九条 施工招标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选址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选址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建设用地已依法征用并取得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取得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或能够满足标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
建设资金能够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主要材料、设备已落实或明确供应方式和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