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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强制构成比例”的缺失

大律师网 2016-12-20    0人已阅读
导读:【融资融券保证金制度】“现金强制构成比例”的缺失及修正 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投资者缴纳的保证金、融资购入的证券及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整体作为投资者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其中,虽然确
【融资融券保证金制度】“现金强制构成比例”的缺失及修正

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投资者缴纳的保证金、融资购入的证券及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整体作为投资者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其中,虽然确定了保证金可以由有价证券按照一定的折算率折算充抵,但并没有设定保证金中现金的强制构成比例。也就是说,在融资融券交易试点阶段,投资者可以证券折算的方式缴纳全部保证金。而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当投资者用证券作抵押物时,还应保证一定的现金维持比率,即客户的保证金不能全部是证券,而必须包含一定比例以上的现金。我国证券信用交易保证金制度中“现金强制构成比例”的缺失,无疑极大地增加了证券信用交易的风险。

保证金制度作为证券信用交易风险防范的“防火墙”,应当尽力减少保证金构成中的变动性。然而,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率非常高,单纯依靠证券充抵构成的保证金体系非常容易随着股市的波动而变化。虽然通过证券充抵保证金方便了投资者参与证券信用交易,但并不能忽视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担能力,单纯以证券折算构成的保证金体系容易造成投资者的融资能力虚高,保证金本身却受到股市行情涨落的影响,无法有效保证交易的安全和市场的稳定。

现阶段,证券公司可以通过提高保证金比例、限定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及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降低折算例等方式来降低投资者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这样既能发挥证券充抵保证金这一措施所具有的便利作用,又能适当提高证券公司与客户的风险抵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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