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大律师网 2017-01-05    0人已阅读
导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不再专属于政府所有,这一点已经在世界各国达成共识。吸引包括公民、社会团体在内的社会力量参与到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决策中,既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不再专属于政府所有,这一点已经在世界各国达成共识。吸引包括公民、社会团体在内的社会力量参与到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决策中,既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型的要求,也是关注环境、健康等人类基本权利的要求。授权并鼓励个人提起公益诉讼,就是为个人提供一个通过司法方式参与国家行政事务、经济事务管理的途径。随着我们国家民主进程的加快,公民参政、议政愿望的增强和水平的提高,以诉讼方式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愿望将更加迫切,因此,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以司法的途径解决有关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法律纠纷,保护公共利益不被侵犯,已经成为我们当前面临的一个迫切任务。

公益诉讼即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现代公益诉讼最早起源于美国,随后在世界广泛传播。美国司法部长是美国政府的首席法律官员,除刑事诉讼以外,他还在多类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提供法律服务。但由于职责繁多,其精力主要集中在保护大众利益的法律服务上,对实现个体公民的目标并不能完全兼顾。这样,就产生了所谓的私人检察官制度,即任何人都可就环境污染、行业垄断等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形成了公益诉讼制度中包括政府、私人检察官以及公益法律组织等共同发挥作用的现状

一般而言,可以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公权主体,如国家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相应的公益诉讼,可以直接保护国家的公共利益,同时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也是检察机关的权力和义务;另一类是私权主体,就是发动民众的力量来提起这样的公益诉讼,如美国的“私人检察官”制度、纳税人诉讼制度等。传统上,我们依靠工商行政部门来打击生产者、经营者的违法犯罪行为,以此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行政部门是唯一能够保护消费者公共利益的力量。然而,仅靠政府职能部门是否足以威慑那些利欲熏心的不法厂商呢答案是否定的,尤其是在国情复杂,商品经济发展迅速的中国,层出不穷的问题以及行政力量监管的不到位已经发出了信号:我们需要全民监督。“我们不能过高的估计资源有限的职能部门的打假成效,而且从世界范围的实践来看,单靠政府的职能部门努力也是不够的,因此还需要依靠广大的人民群众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