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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擅自转让未上市公司股权

大律师网 2017-01-12    0人已阅读
导读: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公司法》规定,股东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股权转让。《证券

  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

  《公司法》规定,股东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股权转让。《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证券法》指出,向不特定对象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都属于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

  一、如何认识转让股权的性质。依照《公司法》及《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拥有多少股票也就是享有多少股份。股票代表着其持有者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同一类别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每个股东所拥有的公司所有权份额的大小,取决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重。当投资者转让了其享有的股权,也就是转让了自己享有的股份和股票。在公司未上市的时候,将公司的股权向不特定对象或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予以转让,其性质就相当于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

  二、对未经批准转让股权行为的定性。根据“两高”、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公司、公司股东违反《证券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擅自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应当追究擅自发行股票的责任。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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