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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的漏洞与冲击

大律师网 2017-01-20    0人已阅读
导读:【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的漏洞与冲击 随着科技技术的进步发展,生产力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人们基本上认同产品标准必须是“零缺陷”。但是以往的观点,产品质量基本上是因地而异和因人而异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的漏洞与冲击

随着科技技术的进步发展,生产力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人们基本上认同产品标准必须是“零缺陷”。但是以往的观点,产品质量基本上是因地而异和因人而异的,往往将产品质量的缺陷给予隐蔽。由于这种观点造成使用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在2004年接连发生产品污染、产品中毒事故频频发生。继“毒奶粉”之后,各地惊现“毒粉丝”“毒泡菜”……竟逐渐演变为一场产品恐慌。这些假冒伪劣商品已经严重危害到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扰乱了国家秩序和社会稳定。

在“产品信任危机”下,与***、下架撤柜相比,问题产品带给我国最重大的直接损失是国际市场更高的市场壁垒。我国现行国家标准不仅数量少、标准低,而且与国际标准不接轨。如:人们日常生活中食用的酱油、食醋,一般都含有一定数量的大肠杆菌和黄曲霉素,而大肠杆菌对人体有害,黄曲霉素更是一种致癌物质,但是按照有关标准,每公斤酱油、食醋中,含黄曲霉素不得超过5微克,即属正常。按照临床实验证明长期服用就会造成肝脏排毒不段加重,最终造成肝脏坏死等情况。

由于产品标准不能满足日益发展的社会需求,造成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能得到法律制裁,导致假冒伪劣产品无法根治。在《产品质量法》第三章规定,生产者或销售者负有承担对产品质量的责任和义务,不管任何生产者或销售者的产品,都不得危机人身、财产安全,都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责任和义务;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然而,有些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但却具有不合理危险的情况,因此,认定产品不合理危险的标准与生产标准存在着冲突。关于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但仍然因不合理之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时,生产者或销售者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刑法》和《产品质量法》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对于这种情况进行损害赔偿。《刑法》和《产品质量法》中规定只要符合标准的,就是合法的。本人认为标准仍然是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但仍造成消费者或使用者人身或财产损害时,生产者或消费者仍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同时,行业或国家也应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标准已经伤害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安全。

由于法律上存在诸多“盲区”,造成在执法过程中,许多有害物质蒙混过关。由于产品质量法体系是由《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等共同组成的,在不同法律规范间规定的不一致而存在诸多矛盾,如《民法通则》未对产品的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似乎可以理解为一切劳动产品。而《产品质量法》采用概括式和列举式的定义模式,将“产品”定义为“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由于不同法之间的概念不同,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这样给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者提供了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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