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责任时效】关于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
一.《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那么,假如在这6个月内催收过一次中断了诉讼时效,下一次的诉讼时效有效期仍是6个月呢,还是变成了2年
二.在贷款催收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找不到借款人或借款人拒不签字的情况,威胁到贷款的诉讼时效。听说有公证中断时效的说法,但不知道如何具体运用这个手段
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了这样的原则,就是债权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此,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是6个月。这6个月不是诉讼时效期间,不存在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的法律问题,债权人没有在6个月内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没有下一次的6个月,而是由债务人承担借款的偿还责任。
关于保证期间的起算日,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32条和第33条有明确的规定。基本原则是,保证责任期间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具体地约定;保证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执行担保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合同明确约定履行主债务具体期限的,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补充约定未达成协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什么是债务的履行期间和保证期间“未约定”、“约定不明”呢担保法第25条和第26条有规定,合同法第62条第(四)项有规定,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32条也有规定。基本原则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1)未约定保证期间的。2)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3)保证期间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保证期间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的除斥期间,担保法第25条及其司法解释第31条和第36条有明确规定,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有显著区别。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法律后果。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无论是约定的,还是担保法规定的,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关于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担保法第25条及其司法解释第36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所以,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止。
关于保证诉讼时效起算日,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4条规定,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前,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前,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
如果在贷款催收过程中,找不到借款人或借款人拒不签字的情况,威胁到贷款的诉讼时效时,可以采用公证送达催收函的方式,向债务人或保证人公证达到催收函,达到中断债务时效和一般保证责任诉讼时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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