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的是民间纠纷处理办法。根据《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服政府对民间纠纷的处理怎么办
根据《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方面,根据最高法院法发21号通知第2条的规定,民间纠纷经司法助理员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如果一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先请求乡人民政府处理但不服调处决定而就原争议标的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依法受理,以原纠纷的双方为案件当事人。因此,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通过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对原纠纷作出公正裁判,而不能以乡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由于人民法院受理不服乡政府处理决定而起诉的案件属于原纠纷的民事案件,而不是审查乡政府处理决定的行政案件,所以,在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中,不存在维持、变更或撤销乡政府调处意见的问题。即便是判决的内容与乡政府调处意见一致、不同或完全相反,也都只是法院依法对原纠纷作出的新判决。因此,从法院裁判的内容来讲,不存在人民法院如何对待乡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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