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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保证制度早已为各国民法理论和立法

大律师网 2017-02-19    0人已阅读
导读:【保证制度】有偿保证制度早已为各国民法理论和立法所采纳 在强调合同对价原则的英美普通法中;对价是一切合同的基础,合同除非以蜡封签字作成,如果没有对价,就不能成为有效合同,而且对价必须是具体的、有价的。就保

【保证制度】有偿保证制度早已为各国民法理论和立法所采纳

在强调合同对价原则的英美普通法中;对价是一切合同的基础,合同除非以蜡封签字作成,如果没有对价,就不能成为有效合同,而且对价必须是具体的、有价的。就保证人与被保证人的债务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而言,被保证的债务人当然必须向保证人支付一定的对价,而保证人的对价是保证人提供保证。英美法系中一项古老的法律原则一一越权原则则为有偿保证作了最好的诠释。

越权原则的具体内涵就是,公司如果把它的资产白白的承担风险,给予他人,这是对股东和公司债务人的欺诈行为。具体而言,当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公司的保证权利时,该权利的效力取决于该权利的行使是否和主要的商业活动有关以及该权利的运用能否带来收益。这是英美法系法院审理有关公司、保证时的重要依据。虽然国际上总的趋势是限制越权原则的适用,”85年英国的《公司法》以及美国《标准公司法》对越权原则的适用作出了某种限制,但即使不限于只有与公司的主要商业活动有关的业务才能担任保证人,法院仍可能要求公司从它所保证的交易中得到收益并以此确定保证的效力。

美国《统—商法典》第9—203条中明确规定担保权益只有支付对价才可获得对抗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强制执行。这些规定,为有偿保证在英美法上的适用提供了成文法上的法律依据。在我国向市场经济发展,并着重与国际社会接轨时候,引入国际上已经成熟的法律制度,设立我国的有偿保证制度,不失为一种可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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