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无锡市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各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政府性扶持资金项目实施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的精神,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实施好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现将《无锡市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
二○○二年五月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优化科技资源配置,促进公平竞争,规范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科技部有关招标投标法规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按照市政府锡政发10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由市级财政拨款支持、标的在100万元以上的科技项目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主要包括技术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贴息、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高新技术产品重点补助项目、技术创新重点示范等目标内容明确、有明确的完成时限、能够确定评标标准、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科技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无锡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根据当年地方财政预算安排计划确定。
第三条 科技项目招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无锡市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确定招标科技项目和招标方式,编制招标文件;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对送达投标意向书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
受理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公开开标;
组建评标委员会并召开评标会议;
决定中标人并签订合同。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
目标不确定性较大,难以确定评审标准的;
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只有两家以下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没有引起有效竞争或者对招标文件未作实质性响应,或因故导致废除所有投标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实行招标的情况。
第二章招标
第五条 无锡市科技项目招标人为无锡市科学技术局。招标人开展招标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
需要招标的科技项目已确定;
科技项目所需扶持的经费来源已落实;
招标所需要的其他条件已具备。
第六条 科技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以公开招标为主。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第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八条 采用代理招标的,招标人必须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代理协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九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国家规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项目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投标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费用、地点和时间;
送达投标意向书的最后期限。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初步资格审查。这些证明文件包括:
投标人单位全称、性质、注册地、办公地点及法人代表;
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加人员姓名、从事专业、职称及研究方向;
投标人承担过的科技项目名称和基本情况;
项目所需技术设施及设备条件;
投标人近二年财务情况资料及资信证明文件,资信及自有资金情况;
如有匹配资金,提供匹配资金的筹措情况及证明;
相关的行业资质证明;
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