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关于投标保证金和覆约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是所有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以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给招标人的一种投标担保。89号令第27条规定:“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在实际的招标实务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强制所有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如果投标人因其他原因招标的活动,则以其违约为由,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其实这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也是毫无道理的做法,主要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没有弄清投标保证金的准确含义造成的。
投标保证金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随同投标文件一起提交给招标人的,因此,投标保证的约束的是开标后投标人的行为。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投标人的任何行为都可以自主决定而不构成投标人违约。比如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后不递交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合格入围参加投标而不购买招标文件;购买招标文件后不参与投标;递交投标文件后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以书面的形式要求撤回投标书或更改其内容等均不能视为投标人违约。
只有以下五种情况可视为投票人违约而没收其投标保证金:1、投标截止日期后要求撤标;2、开标日后坚持要求对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3、对经评标委员会修定后的报价计算错误拒绝签字确认;4、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拒绝签定合同;5、中标后不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供履约担保。
招标投标活动是利用市场经济规律和竞争机制形成合同的过程,随着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接轨所面临的形势,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化和工程项目建设的各方主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工程项目建设各方主体的有关人员,以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都应当认真学习和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刻了解法规规定的招标方法和评标办法,使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能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尽快与国际接轨并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这是我们每一个招投标从业人员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