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摩托车和拖拉机相撞引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两个车主在事故发生过程中都有过错,法院判决二人在各自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2009年12月22日15时,原告赵丽真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龙陵县境内由镇安向龙江方向行驶,当行至一个岔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的由被告陈云驾驶的拖拉机相撞,造成原告受伤、摩托车受损。发生事故的当日,龙陵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违反交通法规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违反交通法规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48天。在原告住院治疗期间,被告为其支付了一些医疗费。原告出院回家后又到当地乡中心卫生院就诊和治疗。后原告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之后,双方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进行调解,但未果,于是原告将陈云和承保被告机动车强制险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56615.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陈云驾驶机动车未按交通法规规定行驶是造成该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赵丽真驾驶摩托车未按交通法规规定行驶是造成该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案件的情况,原告应承担该案赔偿范围的30%,被告应当承担该案赔偿范围的70%,于是判决由被告陈云赔偿原告赵丽真各种经济损失费37029.96元,被告陈云投保机动车强制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规定的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