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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解释中的一个困惑

大律师网 2017-04-15    0人已阅读
导读: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合同法司法解释中的一个困惑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中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合同法司法解释中的一个困惑

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中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由于我国关于法人必须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活动的法律规定与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并不协调。因为市场经济强调主体的行为自由,而法人是市场经济的主要主体之一,因此,只有法人的行为自由才能促成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如果把法人的经营活动限定在一个狭小的范围之内,把任何超越范围的经营活动都被简单地宣布为非法和无效,只会导致市场经济的窒息和不振,而且也会影响到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和交易安全。正是基于这一理由,《合同法》没有再次沿用《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的规定,在事实上对这个问题作了回避,留由司法解释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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