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学生伤害案件中学校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该款的精神,“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第三人造成损害,根据“自己责任”原则,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三人有能力赔偿时,则不存在补充赔偿的问题;
其次,当找不到实际侵权人或实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时,则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补充赔偿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
第三,学校毕竟不是直接侵权人,只是保护义务没有尽到而已,只是替人受过,仅仅是代行义务。
第四,虽然事故发生在校内,但学生的伤害是由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所致,对这种侵权行为,特别是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作为教育机构的学校是难以预见和预防的,学校的管理和制止能力都是有限的,因此才规定学校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种“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是一种有限责任,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应当与其尽到职责范围内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能够防止或制止的损害范围相一致,其补充赔偿的数额大小则由法官权衡案件整体情况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