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义务】浅谈经营者欺诈行为主要表现形式
经营者的义务是相对消费者的权利而言的,只有经营者履行了义务才能保障消费者权利的实现。
(1)、销售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设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行为;
(5)、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或标记销售商品的;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
(6)、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7)、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8)、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款提供商品的;
(9)、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0)、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品权的商品的;
(11)、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12)、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消费维权推荐律师:郭明飞律师
哈尔滨郭明飞律师,为黑龙江正开律师所创办者,主任律师。从事法律实践工作15年。擅长办理公司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地产案伯、知识产权纠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为人诚实守信。现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七O三研究所、哈尔滨工业大学下属多家高科技公司、远达药业集团、哈尔滨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等30余单位和大型企业集团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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