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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建设单位)的经营行为现状及存在

大律师网 2017-06-19    0人已阅读
导读:【招投标】招标人的经营行为现状及存在问题 本文所述的招标人是对招标业务委托方的泛指。根据招标业务的对象不同,招标业务委托方的性质也是多样的,有业主方、项目管理公司、主管部门、投资公司等等。虽然性质有所不

【招投标】招标人的经营行为现状及存在问题

本文所述的招标人是对招标业务委托方的泛指。根据招标业务的对象不同,招标业务委托方的性质也是多样的,有业主方、项目管理公司、主管部门、投资公司等等。虽然性质有所不同,但是他们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行为还是有一些共性的。

随着法制的健全,大多数的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可以做到遵章守纪、依法办事。但是在同时,仍有一些招标人的行为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是有一些招标人对有关招投标法规的不了解、不理解,提出不合规定的各种要求。以招标投标法为首的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中对程序性的规定是相当明确和严格的:有发布公开招标信息的最短时间、从发标到开标之间最少的间隔时间等日程方面的规定;有从发布招标信息、发标、现场踏勘、答疑、开标、评标等程序方面的规定;有招标信息、招标文件编制内容等技术方面的规定;还有评标专家、招标人委托评标人的资质方面的规定等等。但是有些招标人会提出少发几天招标信息可不可以,开标提前一点可不可以,现场踏勘和答疑不要可不可以、招标人多出几个评委可不可以等等要求,有时要求的甚至非常强烈。通常招标人提出上述要求并不是要刻意为难招标代理或监管单位,多数情况是出于对相关规定的不了解,需要代理或监管单位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

其次是有少数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对有关招标规定进行抵触。例如在现行规定中,公开招标时招标人是不可以推荐投标人直接入围的,但是有个别招标人或明或暗的向招标代理机构授意中标意向,要求予以特别关照,甚至要求按照其意向单位的资质而不是按照工程项目要求的资质发布公开招标信息,直接在报名阶段排斥潜在投标人;在现行规定中,招标文件中不可以有对投标人带有歧视性的条款,但是有个别招标人提出一些对某个投标人有特别利益的条款要求编入招标文件,以达到偏袒意向单位的目的;在现行规定中,评标会上不允许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评委授意中标意向,但是有个别招标人不顾招标办监管人员的监督管理随意发言,等等。招标人的上述行为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招标活动的正常秩序,需要严格加以监管;对于其中比较严重的涉及腐败、违法行为要提交纪检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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