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有质资要求吗
对于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的资质要求,我国法律有以下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规定: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可见,司法鉴定机构都是经省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有资质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其作出的司法鉴定结论作为诉讼程序中的证据被提交到法院,经法官司法审查后被采信的,作为最终认定事实的依据。而医学会是学术团体组织,不具有鉴定资质,严格意义上说,其作出的结论性质上并不属于司法鉴定结论。而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医学会鉴定的独家垄断,法官无权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进行司法审查,构成医疗事故的,法官只能依照没有鉴定资质的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来认定事实,作出是否赔偿的判决。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损害鉴定问题备受关注,如依据上述最高法及两个省级高法的规范性文件精神,可以预测的是,未来的医疗损害鉴定必将与过去一样,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与无鉴定资质的医学会鉴定机构共存,同时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从而导致医疗损害鉴定中的二元化格局依然持续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