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遏制围标行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围标行为之所以屡禁不绝,根源在于体制不健全、制度建设滞后、市场不规范、信息的封闭、诚信的缺失和管理监督不到位。要有效遏制围标现象,我们认为还存在以下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1、体制的缺陷,导致市场发育不良
一方面,我国大多数投资项目至今仍然沿袭着计划经济时期高度集中、高度垄断的投资体制,相当部分的建设单位由于缺乏专业水平和管理经验,再加上各单位又根据各自需要刻意规避、曲解招投标有关规定,致使招投标工作仍存在诸多不规范行为。有的建设单位对投标人提出过高的资质、业绩门槛,使得一些达不到要求的投标人只得采用借用资质、造假材料等办法参与投标,而国有建筑企业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明显劣势,只能靠出借资质、接受挂靠、甚至协同参与围标等方式来维系,致使在市场上出现少数所谓“投标经济人”,专门通过资质经营非法获利,进而形成了一个事实上的资质出让市场,自然也就培植了围标、陪标等不正当行为。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基本建设投资规模较大,拉动了建筑企业的迅猛发展,建筑企业更是遍地开花,导致了建筑行业良莠不齐和过分激烈、甚至残酷的竞争,造成现在的建筑市场供求矛盾十分突出。我国建筑市场是实行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双重准入制度,但由于传统的影响,对工程投标资格要求往往只注重企业资质,而忽视个人执业资格。导致一些技术水平低、资质差的建筑企业,为了能与其他的好企业抗衡,只能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那些高资质的建筑企业在靠正当竞争无法取胜的情况下,也不得不竞相仿效。同时,由于国有施工企业改制尚不彻底,民营施工企业整体实力还不强,一些没有资质或资质较低的企业或个人,为了提高中标率,设法挂靠多家高资质的施工企业来投标,国有施工企业因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也乐意出让其资质,进一步加剧了围标行为的泛滥。
2、法制的缺失,导致市场运行保障程度不高
我国的招标投标法规体系由于起步较晚,缺乏长期实践考验和及时的调整修订,使法规体系明显存在不配套、不严谨等问题。国家《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已八年了,有些条款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有一些条文的具体操作性不强,如长期以来担负地区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任务的有形建筑市场,至今仍无法律地位的保障,进场交易范围也不清晰,导致还有不少工程项目仍游离于场外交易;又如《招标投标法》明文禁止串通投标,但却没有出台查处串通投标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处罚办法也不易具体操作等。我国《反垄断法》在今年8月起正式实施,但由于实施时间不长,效果如何还有待实践的检验,总体上讲还欠缺一些具体的实施细则,否则只会造成执法人员的困惑和查处执法的困难,要么无从下手办案,要么自由裁量权过大,加上法制对围标串标行为的处罚过轻,导致其违法的成本远小于所得,难以有效防范围标行为。
还有是政出多门的问题。目前各行业、各部门都纷纷制定一些部门规章,但由于尺度不一,执法的力度和水平也有差别,缺乏统一协调,难免会给不法行为留下空子。近几年,为了加大工程建设反腐败力度,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积极介入工程招投标的监督,招标公证也逐步普及。这些措施,对维护招投标的严肃性、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起到了一定作用,也收到较好的效果。但在实际中,也存在职责不明、主次不清、流于形式等问题,而且由于监督部门增多,容易出现大家管而又不管的现象,反而使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监督的职能和监督合力受到一定的削弱。
3、信息的匮乏、诚信的缺失,导致市场运行不规范
信息的匮乏、诚信的缺失是围标行为存在的原因之一,这方面问题我市尤其特出,主要表现在:
一是缺乏统一的信用信息标准。目前对全市的信用体系建设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与思路,对具体信息收集、评价指标、评价标准、评价程序、评价结果应用等方面还未有统一的标准。
二是缺乏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近年来各行业、各部门都在不断建立各自的信用信息平台,形成行业割据、主次不清的局面,平台之间相互封闭,互不衔接,信用信息资源不能共享,不仅发挥不出应有的功能,还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
三是信息数据公开透明度不高。目前在工程招标投标过程和建设实施阶段都含有大量的信用信息,但由于各行业、各部门仍存在较浓郁的本位主义,引致市场内许多相关信用信息无法完全收集,数据信息来源渠道不足、流通不畅、公开率不高。
四是法制保障不足。目前,各地在对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后,通常采取曝光、与资质年检挂钩、暂停投标资格或清除出市场等方式进行处理。但这些惩戒措施尚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对市场主体失信行为的惩戒作用仍然十分有限。
五是全民诚信意识不强。市场中企业和个人信用知识欠缺,自我保护能力较差,维权意识不强,信用道德环境培育力度不够,市场主体自我规范、行业自律意识还比较淡薄,还没有形成“有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