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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试行办法

大律师网 2017-08-10    0人已阅读
导读: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支持个人购、建自住房,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管理意见的通知》和《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支持个人购、建自住房,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管理意见的通知》和《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指西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指定的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门向已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本市购、建自住房的个人发放的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 为保证借贷双方的权益,本项贷款实行财产抵押和综合保险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行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的原则。 

第五条 个人在购、建自住房及大修理自住房时,可向西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支取其住房公积金。购、建自住房资金不足部分,可按本办法申请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借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西安市常住城镇户口的个人; 

(二)住房公积金已按规定及时、足额、连续存入西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一年以上;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购、建个人全部产权自住新房并已交付购、建房总价款的30%以上; 

(五)同意用本人所购的房产或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抵押; 

(六)用房地产抵押的,须符合房地产抵押管理有关规定,并到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险。 

第七条 借款人提出申请时,须提供以下书面证明材料: 

(一)借款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 

(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存折; 

(三)购自住新房的,提供合法的购房合同及交款凭证;建造自住房的,提供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建房的证明文件和土地使用证; 

(四)西安市房改委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八条 贷款额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贷款额度=贷款人夫妇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之和 3% 12(月) 贷款年限 

(二)可贷款额度不超过个人应付购房款的70%。 

第九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五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按国家有关贷款利率政策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持住房公积金交存证明到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填写《西安市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申请表》,并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各项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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