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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大律师网 2017-08-12    0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4-10 【生效日期】2002-04-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关于明确承租运输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4-10 【生效日期】2002-04-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关于明确承租运输经营权从事运输业务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收悉。关于个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4-10
【生效日期】2002-04-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问题的批复《关于明确承租运输经营权从事运输业务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收悉。关于个人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购买或租赁集装箱运输卡车(以下称集卡车),挂靠在租赁公司名下,利用拥有(包括购买、或租赁,下同)的集卡车以租赁公司名义从事集装箱运输业务,租赁公司及其在外县、市的分支机构为拥有集卡车者开具运输收入发票,并按开具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应当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拥有集卡车者属于租赁公司的内部职工,其从事集装箱运输业务的营业税以租赁公司为纳税人,拥有集卡车者不是集装箱运输业务的营业税纳税人。如果租赁公司在外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办事处),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则集装箱运输业务的营业税由分支机构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如果不符合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则由租赁公司在租赁公司机构所在地缴纳。

(二)租赁公司向拥有集卡车者收取的管理费,属于内部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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