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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医保定点机构次均住院费

大律师网 2017-08-12    0人已阅读
导读:【质量保证金比例】关于调整医保定点机构次均住院费用标准 降低质量保证金比例 我市于近期出台了《关于调整次均住院费用及质量保证金有关规定的通知》(医保字〔2008〕14号),对医保定点机构的次均住院费用和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比例】关于调整医保定点机构次均住院费用标准 降低质量保证金比例

我市于近期出台了《关于调整次均住院费用及质量保证金有关规定的通知》(医保字〔2008〕14号),对医保定点机构的次均住院费用和质量保证金的标准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保障了医保定点机构的正常运营,为全市人民提供一个良好的医疗就诊环境。

定点医院是人民群众享受医保服务最重要的场所,然而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重病人员的不断增多,原核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的次均住院费用标准已经低于实际医疗服务所需要的费用。为切实解决这一问题,市医保中心深入实地调查,召开了全市定点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座谈会,并经过认真测算,于6月下旬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次均住院费用标准进行了一次较大幅度的调整。文件规定,从2008年7月1日起,一级医院由原来1000元调整为1100元,增加100元;二级医院由原来1950元调整为2100元,增加150元,其中市立医院由原来2700元调整为2900元,增加200元。经过这一调整,各医保定点机构的经费压力将得到很大的减轻,有力的保障了定点机构的正常运转,使它们能够更好的为病人提供优质的诊疗服务,确保医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同时,针对医疗定点机构和定点药店提出的医疗保险质量考核保证金扣留比例过高的问题,市医保中心进行了细致的调研和论证,综合各方的意见,对质量保证金标准进行了调整。从2008年7月1日起,质量保证金将由原来的10%调整为5%。质量保证金作为医保中心对各医疗定点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管的一项基本措施,本身只是起到一定的监督和规范作用,本次扣留比例的大幅降低也是充分考虑到我市的实际情况,有效的减轻定点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负担,相信对它们会起到一定的激励作用,为患病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诊疗服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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