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扬州市船舶修造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大律师网 2017-08-13    0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扬府办发[2003]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扬州市船舶修造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发布部门: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发布部门: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扬府办发[2003]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扬州市船舶修造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发布部门: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扬府办发[2003]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扬州市船舶修造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船舶修造业的安全生产和船舶及船用产品技术质量监督管理,确保修造船舶具备安全航行或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从源头上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根据市政府安全生产专题会议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今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船舶修造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特拟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安全第一,质量优先”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全面提升全市船舶修造业的安全生产和技术质量管理工作水平。

二、工作目标
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坚持制度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开展四项整顿,即:整顿生产经营秩序,整顿安全生产管理秩序,整顿船舶报检秩序,整顿安全操作程序。实现“四个落实,一个健全,一个确保”。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质量管理规定,落实安全质量管理基础台帐,落实安全质量管理专职人员;健全船舶修造企业的安全保证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全市船舶修造业的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所修造的船舶具备安全航行或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

三、专项整治工作范围
本市辖区范围内所有造船、修船企业。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市政府决定成立船舶修造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各相关单位关系,部署活动任务,检查督导工作开展和考核工作的完成情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活动的组织指导、宣传教育、监督检查、考核验收评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制订本辖区范围内船舶修造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对本辖区船舶修造业的调查摸底、集中整顿、初审检查、考核验收,并按市专项整治的统一部署,及时上报有关专项整治材料,接受省、市有关部门的考核抽查。
扬州市船舶制造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丁华国 扬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郁士友 扬州市交通局副局长
笪宏生 扬州市地方海事局局长
卓 然 扬州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副局长
张德山 扬州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副局长
吴芝山 扬州市水利局纪检组长
成 员:韦玉华 扬州市地方海事局副局长
鲁春林 扬州市地方海事局副局长
朱建中 扬州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处长
赵春华 扬州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主任科员
殷 可 扬州市交通局安全保卫处副处长
范承华 扬州市工商局企业管理处副处长
朱 桥 扬州市技监局处长
整治小组办公室设在扬州市地方海事局,笪宏生兼任办公室主任,韦玉华、鲁春林、朱建中、赵春华、殷可任副主任。联系电话:7875625,7348268。

五、监督管理
1、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要求,各县(市、区)、乡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加强对所属船舶修造企业的安全生产领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网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地方海事部门负责对乡镇船厂生产技术条件进行检查、对生产厂家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综合评价;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乡镇船厂安全管理、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并作出综合评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非乡镇船厂安全管理、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并作出综合评价。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交通、工商、乡企、供电等部门应加强船舶修造企业的开业审批、技术认可和日常生产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船舶修造质量、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和事故隐患的查处、整改情况。
3、船舶检验部门应加强船舶修造行业的技术质量监督管理,落实船舶修造质量管理责任制,严格把好船舶修造检验发证关。
4、船舶修造企业的焊工、起重工、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接受船舶检验、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的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领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船舶修造工作。
5、船舶修造企业的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等必须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并经有资质部门的检测。未经检测合格的设备,不得使用。
6、船舶修造企业的生产用电系统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并按审核后的方案组织施工。
7、船舶修造企业应及时向船检部门申报产品检验,并及时处理船检部门对产品质量所提出的整改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和申报法定检验。
8、船舶修造企业应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质检人员,并经培训取得相应的资质后,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9、船舶修造业的从业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船舶修造工作。

六、专项整治的步骤和内容
(一)调查登记,自查自纠阶段。
1、调查登记。由各县(市、区)交通部门联合安监、工商部门,会同有关乡镇,对辖区所有船舶修造企业进行全面的调查登记,摸清现有船舶修造企业的实际数量,掌握船舶修造行业安全生产和船舶修造质量情况。
2、自查自纠。有船舶修造企业的地方政府要组织专门力量,制定工作计划,在调查摸底登记的基础上,开展安全质量检查,对照要求组织企业限期自查自纠,消除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船舶修造质量,杜绝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
(二)集中整顿,初审检查。
1、整顿生产管理秩序,严把许可准入关。
市船舶修造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对全市船舶修造业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已经取得《认可证书》和《营业执照》的船舶修造企业,进行重新审核认可,对新办的船舶修造企业严格审查把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和质量技术要求的船舶修造企业,一律限期整改。
2、整顿安全管理秩序,严把安全检查关。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建立健全船舶修造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依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专(兼)职人员,将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班组、人头。 (共计3页)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