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概念,既不同于物理学意义上的“物”,也不同于经济学意义上的“商品”,具有特定意义
网友提问:延伸产品责任制度的发展历程是什么
律师解答:传统的产品废弃物管理模式是:“国家承担,公众分摊,生产者不管”,而造成这样一个尴尬局面的根本原因则是在产品废弃处置阶段责任主体的空缺。
相关法律知识:随着环境管理理念的深入和改变,产品的生命周期成为设计生产规范乃至清洁生产机制的重要依据。在理解产品责任的时候我们不仅需要从民事侵权的角度来理解,也要充分考虑到产品在各个阶段的生态性,这就要求我们在对传统法律关系生态化的同时也应是产品责任的生态化。产品责任扩展最初是在延伸生产者的责任的领域开始,1975年瑞典发布的《关于废物循环利用和管理的议案》最早体现了生产者延伸责任,1986年联邦德国在关于实施《废物避免和处置法》的报告中称:“生产者应该在产品设计和制造时就寻找产品废弃后如何处置的令人满意的答案……关于污染预防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应该产生这样的局面,即生产者对其产品废弃后的处置承担部分责任。”1989年荷兰在《国家环境政策计划》中明确指出,现有的产品生命周期各阶段环境责任割裂的状态应该改变,生产者的责任不应止于产品出售时 [1]。瑞典环境经济学者托马斯(Thomas Lindhquist)于1988与1992年为瑞典环境部所完成的两份研究报告中,首次提出了延伸生产者责任的概念。 [2] 1990年,环境与自然资源委员会从谁污染谁负责(PPP)和污染预防的角度,首次正式提出延伸生产者责任制(EPR)的基本原则。 [3]1991年的《德国包装法令》是EPR发展史上的里程杯,EPR制度第一次在法律中被明确且具体地规定下来。Reijnders (1993)将EPR简述为“(将生产者)目前所承担的对生产过程中废物管理的责任延伸到消费末端废弃物管理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