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软件登记公告介绍
国务院于1991年6月4日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该条例指出: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必须具备原创性,同时,必须是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而非存在于开发者的头脑中。
软件登记公告
第1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均可查阅软件登记公告以及可公开的有关登记文件。
第2条 软件登记公告的内容如下:
软件著作权的登记;
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事项;
软件登记的撤销;
其他事项。
各项权利介绍:
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专有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