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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

大律师网 2017-08-25    0人已阅读
导读:(建科[2008]126号)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天津市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建科[2008]126号)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天津市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的要求,指导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我部组织专家编制了《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http://www.mohurd.gov.cn下载),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并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情况请及时告我部科学技术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七月十日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 目次 1.总则7 2节能诊断7 3节能改造基本原则10 4围护结构节能改造10 4.1一般规定10 4.2围护结构节能改造11 5供热采暖系统节能改造13 5.1一般规定13 5.2热源、热力站节能改造14 5.3室外管网节能改造15 5.4室内采暖系统节能改造16 6供热采暖系统计量改造19 6.1一般规定19 6.2锅炉房、热力站热计量改造19 6.3建筑物热力入口热计量改造20 6.4户间分摊方法20 7节能改造效果检测与评估23 1.总则 1.0.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的若干意见》及《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建筑节能工作,指导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制定本技术指南。 1.0.2 对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在室内温度达到设计标准的前提下,保证在热源端实现预定的节能目标。各地应根据地理气候条件、经济和技术水平、工作基础等情况统筹考虑、分步实施、科学论证,制定技术实施细则。 1.0.3 本导则应用时,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规范或规定。还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积极采用先进技术,不断使计量供热系统和多样化采暖方式更加完善、可靠、经济合理。 2节能诊断 2.1 一般规定 2.1.1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前应首先进行抗震、结构、防火安全评估,对不能保证继续安全使用20年的建筑,不宜开展建筑节能改造,或者对此类建筑应同步开展安全和节能改造。 2.1.2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前应进行节能诊断,了解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采暖系统能耗及运行控制情况、室内热环境状况等,通过设计验算和全年能耗分析,对拟改造建筑的能耗状况及节能潜力做出评价并出具报告,作为节能改造的依据。 2.1.3节能诊断应包括以下内容: 1.围护结构及供热采暖系统现状调查; 2.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及供热采暖系统节能性能的测试和诊断; 3.节能改造技术经济性评估; 2.1.4节能诊断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评估机构进行。 2.1.5节能诊断方法可参照国家行业标准《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2.2 围护结构节能诊断 2.2.1建筑围护结构节能诊断应具备以下资料: 1.建筑设计施工图、计算书和竣工图; 2.建筑装修改造、历年修缮资料; 3.城市建设规划和市容要求; 4.其他相关资料。 2.2.2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测试与诊断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筑围护结构主体部位的传热系数; 2.建筑围护结构热工缺陷; 3.建筑围护结构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 2.2.3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技术经济性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1.节能改造前的建筑耗热量指标、节能潜力和改造后的建筑耗热量指标; 2.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技术方案和措施,以及相应的材料和产品; 3.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资金投入和资金回收期; 2.3供热采暖系统节能诊断 2.3.1供热采暖系统节能诊断应具备以下资料: 1.供热采暖系统设计施工图、计算书和竣工图; 2.供热采暖系统运行记录及年耗煤量、耗电量; 3.其他相关资料。 2.3.2 供热采暖系统性能的测试与诊断应包括以下内容: 1.热源运行效率; 2.循环水泵耗电输热比; 3.建筑物室内平均温度; 4.室外管网水力平衡度; 5.供热系统补水率; 6.室外管网输送效率; 2.3.3 供热采暖系统节能改造技术经济性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1.节能改造前后系统的能耗分析、节能潜力和效果; 2.供热采暖系统节能改造的技术方案和措施,以及相应的材料和产品; 3.供热采暖系统节能改造的资金投入和资金回收期; 3节能改造基本原则 3.0.1在建筑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时,必须同步进行供热计量改造。对围护结构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应进行供热系统计量改造。 3.0.2节能改造应在节能诊断基础上,因地制宜的选择成本低、节能效果明显的方案。 在保证室内温度达到设计要求的前提下,改造后热源端的节能效果应不低于20%. 3.0.3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必须确保建筑物的抗震、结构安全、防火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防火安全时,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既有性进行核验、确认。 3.0.4围护结构改造实施方案应根据节能诊断结果确定,如不具备实施全面改造条件,应优先对围护结构的薄弱环节实施改造,例如优先更换节能窗户。 3.0.5对室温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建筑或不具备调节控制功能的供热采暖系统均应予以改造。节能改造后,建筑室温应达到设计要求,供热采暖系统应同时具有室温调节和热量计量的基本功能。 4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4.1一般规定 4.1.1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时应考虑供暖系统的节能改造。围护结构改造先进行时,应为供暖系统改造预留条件。 (共计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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