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未登记】据说房产抵押未登记也“有效”
我国《物权法》、《担保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均以专条对房地产抵押作了规定,但又明显不同,《物权法》规定“房地产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而《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生效”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理,应以《物权法》为准,即“房地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其法理基础是抵押合同生效和抵押权生效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和结果行为,两者没有必然关系。
但在实践中,确实存在着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抵押权能否成立,《物权法》没有具体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9条“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
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据此,可以认为,虽然未登记的情况下抵押权不能成立,但为平衡双方利益,还是应该保护债权人对该抵押房地产的优先受偿权的,只是未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