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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事故

大律师网 2017-10-20    0人已阅读
导读:【医疗事故等级标准】三级医疗事故 三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的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残废或功能障碍的。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造成下列之一情形者,定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1.主要脏器受损伤功能有一定改变,有临床症状和客

【医疗事故等级标准】三级医疗事故

三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的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残废或功能障碍的。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造成下列之一情形者,定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1.主要脏器受损伤功能有一定改变,有临床症状和客观检查所见的。

2.体腔或组织深部遗留纱布、器械,需要新实施手术的。

3.开错手术病人、手术部位或脏器,造成组织、器官较大创伤的。

4.缺失一足的全部足趾。

5.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几点说明

1.鉴定听力减退的方法:

听力检查宜用电侧定器以气导为标准,听力级单位为分贝,一般采用500、1000和2000赫兹三个频率的平均值。这一平均值相当于生活语音的听力阈值。

语音听力减退未达30分贝的,应属于听力基本正常。

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按如下方法计算:

除以6。

如计算结果,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属于听力明显减退。

2.鉴定视力障碍的办法:

视力经用镜片纠正达到正常或接近正常视力的,都不作视力障碍论。正常视力,最好矫正视力0.8以上为正常视力范围,0.4-0.8为接近正常视力,视力障碍分级见下表:

视力障碍

盲标准:

采用一九七三年世界卫生组织制定、一九七九年第二届全国眼科学术会议同意采用的盲目标准。凡无眼球者,视力记为无光感。

如中心视力好而视缩小,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而大于5°者为3级;如半径小于5°者为4级。

评定视力障碍,应心“远距视力”为标准,参考“近距视力”。

3.各种损伤障碍,应以“远距视力”为标准,参考“近距视力”。

4.本标准各项所列,仅临床常见或比较常见者,难以穷尽所有情况,在实际工作中如遇未被包括者,可参照本标准确定。

5.本标准仅供内部掌握使用,不对群众公布。在试行中不断总结经验加以修订。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造成下列之一情形者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

2.双耳听力明显减退。

3.声带或喉部受损伤,对发音有明显影响的。

4.主要脏器功能有改变,但不需要借助药物或器械维持的。

5.食道损伤,吞咽困难。

6.致原正常尿道狭窄,排尿困难。

7.育龄妇女子宫切除。

8.脊柱或躯干畸形,功能有一定程序影响的。

9.主要关节功能受一定的影响,但基本可坚持正常生活和工作的。

10.缺失任何一手拇指。

11.除拇指外,其余四指中缺失,任何三指以上。

12.缺失任何一手两指及其掌骨。

13.前臂强直。

14.肩关节、腕、髋、膝、踝等任何之一关节,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15.肘强直,活动度小于90度或中立活动度小于10度。

16.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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