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履约保证金】关于以工代赈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
为了强化以工代赈项目的管理,经琼中县政府批准,琼中县发改局从2009年2月份起开始启动“以工代赈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以工代赈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旨在加强以工代赈建设工程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中标企业履行合同行为监督管理,保证履约保证金操作过程的规范、公开和透明;是防止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使招标人蒙受损失而设置的经济责任担保制度;是保护招标人合法权益、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的一种有效措施。
琼中县是我省最早启动“以工代赈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的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将对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和管理起重要的保障作用。
琼中县以工代赈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以工代赈建设工程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中标企业履行合同行为监督管理,保证履约保证金操作过程的规范、公开和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履约保证金是防止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使招标人蒙受损失而设置的经济责任担保制度,是保护招标人合法权益、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的一种有效措施。履约保证金由中标人缴纳并以一定比例金额表示。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出具的汇票、支票等。
第三条 县以工代赈建设工程招标活动,必须严格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中标价的5%-15%比例协商约定缴纳。
第四条 为强化管理、方便操作,体现履约保证金制度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县发改局在商业银行设立履约保证金专户,对履约保证金实施集中统一管理,负责履约保证金的收取、退还工作。凡符合条件的项目,中标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必须按规定存入该专户。
第五条 中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的行为是依招标人的招标要求进行的,缴入履约保证金专户的保证金须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执行。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按招标文件规定金额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 县发改局根据财经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缴、退履约保证金审批程序。杜绝违规违纪的行为发生。
第七条 县发改局可以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将违约金从保证金帐户扣除划转到指定帐户。施工单位违反合同条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依约支付违约金:
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使用劣质材料、不合格设备,或因技术、管理等自身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2、施工现场出现安全问题的;
3、施工工期达不到合同工期要求的;
4、项目经理及其他技术管理人员到岗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以合同约定为准),或县发改局督查发现三次不在岗的;
5、其他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情形的。
第八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未发生违约情况,施工单位凭竣工验收文件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县发改局予以办理退款手续。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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