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借款合同范本】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质押借款合同
贷 款 人(质权人)
借 款 人
出 质 人
注 意 条 款
为了维护您的合法利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以下注意内容,并确信已没有任何问题:
1、 您已经具备向银行借款购建修房和担保的相关法律常识。
2、 您已仔细阅读本合同及借款合同所有条款,并已悉知其含义。
3、 您已确保提交给银行的有关证件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4、 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将要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
5、 您确保自己有权在本合同上签字。
6、 请您在认可全部合同内容的基础上使用钢笔或签字笔签字并加盖印章。
以上注意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质 押 借 款 合 同
贷款人(质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出质人:(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丙三方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天津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签订本合同,为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利义务,特制定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借款条款
第一条 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银行自营资金发放的住房贷款人民币
(大写) 元,(小写) 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
借款用于乙方 (购买 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合作建房、私产住房或其他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住房、公有现住房、危改还迁住房、集资建造住房 、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房屋坐落: ,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建筑结构 ,房屋类型 。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约定为 年零 个月,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支付日期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借款利率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月利率 ‰,用银行自营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为月利率 ‰,借款利息从甲方放款之日起计算。
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在合同有效期内遇利率调整,甲方无需另行通知乙方,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进行利率调整。
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利率调整,不随银行存、贷款利率调整而调整。
第五条 借款的支付方式
乙方所借款额在办理完毕有关担保手续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乙方授权甲方将借款全额划入售房人(修房人、建房人)帐户,乙方应与甲方签订《划款委托书》,委托甲方办理划款手续。
第六条 借款的偿还
(一)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甲乙双方商定,乙方自愿按下述第~~|——|~~种还款方式归还借款本息。乙方应当自借款发放起次月还款,每月还款日为借款发放日在当月的对应日,借款发放日在还款月没有相应日期的以该月末最后一天为还款日。
1、等额本息还款法。乙方在每个还款月向甲方偿还借款本息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银行自营资金发放的住房贷款本息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2、等额本金还款法。乙方在每个还款月向甲方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银行自营资金发放的住房贷款本金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每月偿还贷款利息根据当期还款前贷款余额计算。
甲乙双方约定采取以下第~~|——|~~~~|——|~~方式按月还款。
1、委托扣款方式。乙方须与甲方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委托甲方代扣还款。乙方保证在每月还款日前存入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同时授权甲方从该存款账户中扣收。
《委托扣款协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柜台还款方式。乙方以现金还款的,必须在每月还款日前到甲方规定的营业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二)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乙方应在借款到期日到甲方规定的营业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第七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规定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甲方无需通知乙方,将对逾期贷款部分自还款日的第二日起按人民银行规定计收罚息。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借款用途的,甲方有权要求提前收回贷款,并对挪用部分自挪用之日起按人民银行规定计收罚息。
第八条 本合同签订后且贷款发放前,若乙方与售房人就该贷款购买的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情况而发生纠纷,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不再发放贷款。
贷款发放后,乙方与售房人就该贷款购买的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情况而发生纠纷,均与甲方无关,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九条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并经甲方认可的出质权利。
第十条乙方需提前还款的,应提前通知甲方,经甲方审核同意,并确认乙方未有拖欠本息后,乙方可按以下三种方式提前还款:
1、提前一次性清偿。乙方可以一次性归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应还利息按剩余贷款本金实际占用天数及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相对应的现行贷款利率计算。
2、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借款人可以在归还上期应还贷款本息后,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在还款日按照提前归还的部分本金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并结清所还本金的应收利息,当期及以后的月应还本息额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
属于组合贷款的,提前归还部分本金时,公积金部分和银行自营性资金部分必须同时同比例偿还。
3、提前预还几个月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在归还上期应还贷款本息后,提前预还几个月的贷款本息,但不能跨年度预还。归还后,乙方仍按原月还款额归还剩余贷款。
属于组合贷款的,提前预还几个月贷款本息时,公积金部分和银行自营性资金部分必须同时同比例偿还。
第十一条在贷款期内甲方有权检查乙方所借款的使用情况,乙方有无条件接受检查的义务并提供为检查所需的一切便利。
第十二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停止支付贷款,或提前收回剩余贷款本息,并行使担保权利人的权利:
(一)乙方超过借款合同规定的最后还款期限三个月仍未还清应还借款本息的;
(二)乙方在还款期内连续三个月未偿还借款本息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的;
(三)乙方在借款合同终止前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被宣告失踪或移居国外,其监护人、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托管人不偿还借款本息的;
(四)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办理合法的质押担保手续的;
(五)乙方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经甲方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六)乙方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七)乙方在取得借款后,不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乙方涉及或即将涉及重大的诉讼或仲裁案件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九)乙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规定或其他由于乙方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甲方利益的。
质押条款
第十三条 丙方愿意以自有的并经甲方认可的未设定质押的权利(名称、性质)~~|——|~~~~|——|~~~~|——|~~向甲方出质(详见《出质权利清单》)作为借款的担保,并于 年 月 日之前将权利凭证移交甲方保管,出质权利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需办理质押登记的,由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办理有关质押登记手续,并向甲方出具登记证明。
第十四条 丙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额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利息、罚息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
第十五条 在借款期限内甲方无权处分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但出质权利的到期日先于本合同到期的,丙方可以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在合同到期日前提取,并应将所得款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进行担保。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丙方对于已出质权利凭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其他条款
第十七条 合同的变更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除甲方变更本合同利率外,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条款,均需书面通知对方,经三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变更协议,合同变更方为有效。在协商期间,本合同条款应继续履行。
(二)乙方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被宣告失踪、离婚等原因,其监护人、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等权利义务的承受人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经甲方同意并持经公证的有效文件与甲方、丙方签订变更协议。在变更协议签订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质押条款效力独立于本合同之外,即使本合同无效的,不影响质押条款效力。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天津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条款甲乙丙三方仍需履行。
第二十一条 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违约,应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二条 乙、丙双方如一方在合同中所注明的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因无法有效通知所造成的损失由变化一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且出质权利凭证移交于甲方占有时生效,需办理质押登记的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其他约定
1、
2、
3、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 份向 交存。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年—月—日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年—月—日
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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