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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购物诈骗后相关人员怎么解决的

大律师网 2017-10-25    0人已阅读
导读:中国电视购物网络管理中心最近对受众的一次调查中发现只有31.9%的人有过电视购物行为,78.26%的人对电视购物节目持否定态度,76.81%的人仍认为产品性价比低下,是暴利产品。 法律咨询:电视购物诈骗后相关人员怎么解决

中国电视购物网络管理中心最近对受众的一次调查中发现只有31.9%的人有过电视购物行为,78.26%的人对电视购物节目持否定态度,76.81%的人仍认为产品性价比低下,是暴利产品。

法律咨询:电视购物诈骗后相关人员怎么解决的

律师回答:

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不免除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或其他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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