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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7-11-10    0人已阅读
导读: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副处以上单位,省属有关单位,各社会保障分局:为更好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基本医疗需求,建设和谐东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6年7月1日起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现将有关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副处以上单位,省属有关单位,各社会保障分局:为更好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基本医疗需求,建设和谐东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6年7月1日起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标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增加5000元,即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由7.5万元/年调整为8万元/年;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由3.5万元/年调整为4万元/年。对自行到非定点医院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进行调整: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原来的降报30%调整为降报50%。属于以下情况的,统筹基金支付部分仍为降报30%:1.非东莞市户籍的参保人,自行到户籍所在地医院及其上级医院住院的;2.参保人自行到广东省省会城市的三级非定点医院住院的;3.参保人自行到东莞市内非定点医院住院的。二、除以上调整外,其余仍按《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特此通知。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二OO六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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