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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医疗事故赔偿案例

大律师网 2017-12-15    0人已阅读
导读:【医疗事故的案例分析】胎儿医疗事故赔偿案例 核心提示原本欢欢喜喜等着做爸爸的甘肃省临夏市残疾人石磊,却怎么也没 有想到,由于临夏州中医院用药不当等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妻子雍兰兰和刚刚出 生的男婴死亡。在经

【医疗事故的案例分析】胎儿医疗事故赔偿案例

核心提示原本欢欢喜喜等着做爸爸的甘肃省临夏市残疾人石磊,却怎么也没

有想到,由于临夏州中医院用药不当等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妻子雍兰兰和刚刚出

生的男婴死亡。在经省、州两级医学部门鉴定均认定医院构成医疗事故后,石磊将

医院告上法庭,为含恨而死的妻子和儿子讨说法。

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这起引起社会极大关注的医院在为产妇接生过

程中,由于不负责任而导致产妇母子双双死亡的医患纠纷案,将于近日在临夏市人

民法院开庭审理。

事件回放残疾石磊痛失妻儿

今年28岁的石磊,家住临夏市折桥镇。天生残疾的他在父母的疼爱中长大成人

后,像所有的正常人一样渴望成立自己的家庭。在亲友的操持下,比石磊小5岁、

家住康乐失去母亲的农村少女雍兰兰,于2003年1月1日,和石磊组成了家庭。虽然

石磊身有残疾,但善良的雍兰兰并不嫌弃丈夫,她承担了全部家务,一心一意照顾

着丈夫和公婆。同年3月,雍兰兰发现自己怀孕了。这对残疾的石磊及其家人来说

是个天大的喜讯。因此,在对新生命的期待中,一家人生活得充实而幸福。

石磊诉称:同年12月7日下午3时许,足月待产的雍兰兰住进了怀孕期间一直做

检查的临夏州中医院。次日,医生对雍兰兰做了B超和其他常规检查,产妇及胎儿

一切正常,这令石磊一家人感到欣慰。9日下午6时30分,从下午就开始疼痛的雍兰

兰被送进了产房。约两个多小时后,大夫出来对守在门口的石磊及其家人说:“你

们的娃罢了。”这个消息对石磊无疑是睛天霹雳,石磊母亲赶紧问:“大人怎么样

”大夫说大人是好的。但到当晚10时许,才被推出产房的雍兰兰声音十分微弱。

回到病房后,护士让打着吊针的雍兰兰自己滚到病床上后,雍兰兰下身大量出血并

导致吊针滚针。于是,护士重新给雍兰兰扎针,却发现液体不走。此时,雍兰兰出

现烦躁、抽搐等症状,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

石磊及其父母和雍兰兰父亲,作为共同原告人认为:健康而正常入院的雍兰兰

,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医院产程观察不仔细,并在其生产过程中,使用催产素及米

索前列醇指征不明确,及用药过频剂量过大和胎吸不当、施加腹压错误等一系列行

为,导致产妇及婴儿死亡,对此医院应负完全责任。据此,原告以人身损害赔偿纠

纷为由,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费共计

67万余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被告答辩应是医疗事故赔偿

临夏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后,向被告方送达了民事诉状。被告临夏州中医

院针对原告的诉状,作出了答辩意见。

被告方在答辩状中称,此案首先案由不对。其认为,无论是在临夏州医学会医

鉴字01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还是在甘肃省医学会作出的甘肃医

鉴01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均将此案所涉死者雍兰兰的死亡性质

,定性为“医疗事故”。在解决医患双方之间的赔偿纠纷时,对构成医疗事故的应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而不应该依照人身损害赔偿的其

他法律法规,作为确定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的依据。因此,此案应为医疗事故赔偿

纠纷案,而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其次,被告认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其依法只承担死

者的医疗费、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3项。而原告提出的其他赔偿诉讼请求,因

为于法无据,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被告提出,甘肃省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应成为此案的合法依据。

其理由为: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2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结论不服的,可在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起的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

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且其他有关办法也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此案在临夏

州医学会首次作出鉴定后,原告并未在收到鉴定书后的15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的申

请。作为医疗事故当事一方的医院,也未委托甘肃省医学会,对第一次鉴定结论进

行再次鉴定。当第一次鉴定结论生效后,作为卫生行政部门,临夏州卫生局在医患

双方皆认可的前提下,召集双方多次进行调解。调解无果后,其委托省医学会进行

了再次鉴定。因此,第一次鉴定书已经生效,法院处理此案争议时,第一次的鉴定

结论才是确定医患双方责任的惟一合法依据。据此,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其

意见,对此案作出公平合法的裁判,以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鉴定结论

临夏州医学会:

2004年1月18日,临夏州医学会医鉴字01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鉴定,被鉴定人的违规事实:1、用药不当,剂量过大。2、在胎头中位的情况下,给胎吸外加腹压,属处理不当。

因果关系:1、造成子宫强直收缩,胎儿窘迫,新生儿死亡。2、产妇羊水栓塞

的发生与用药有关,导致产妇死亡。

责任程度:次要责任。

事故等级: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甘肃省医学会:

2004年6月25日,受临夏州卫生局委托,甘肃省医学会再次鉴定临夏州中医院

对雍兰兰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时,作出如下鉴定结论:

分析原因:由于医方违法违规,产程观察不仔细,在产程处理中使

用催产素及米索前列醇指征不明确,用药过频、剂量过大;胎吸不当、施加腹压错

误。医方在上述的诊疗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致使产妇羊水栓塞、DIC

是造成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医方对患者的死亡,应承担完

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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