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书】南充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各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南充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七日
南充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和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业主、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南充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前期、后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招、投标双方不得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损害双方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政府提倡住宅物业以外的其他物业区域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政府鼓励业主、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资质的物管企业。
第五条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直接负责市辖三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人是指依照本实施办法进行物业管理项目招标的新建物业建设单位、业主大会或相关物业产权人。
业主大会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必须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同意。
第七条住宅和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均应采用招标投标方式。
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建筑面积不足3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
物业产权单一并由产权人自用的;
在保密或安全等方面有特别要求的;
国家规定或行业要求不适宜采用招标方式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人应当在以下规定时限内完成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工作:
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办理现售登记备案前30日完成;
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正式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更换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在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60日完成。
第九条招标人可以委托市物业管理中介机构代理招标事宜,或组建招标工作小组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招标人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的,应当具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审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按下列规定组建招标工作小组:
招标人是新建住宅建设单位或相关物业产权人的,其法人代表或其代理人参加招标工作小组。
熟悉物业管理招标业务的经济、技术和管理人员占招标工作小组成员总数的50%以上。
第十条物业管理招标活动一般实行公开招标;住宅规模较小的,也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的编制。物业管理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工作小组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联系方式;
物业基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座落、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绿化面积、房屋类型、产权性质、房屋幢数、套数、建筑结构、公建配套设施、主要设备设施、物业档案、出售情况、入住率等;
物业管理用房的安排;
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及要求;
投标人的资质与条件;
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考察物业的时间;
投标书密封要求和送达的截止时间、地点及方式;
开标、询标的时间,地点,方法与程序;
投标报价要求及评标标准;
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备案制度。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