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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六章重点(9)

大律师网 2018-01-11    0人已阅读
导读:29. 支付管理 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原因 国家法规政策变化影响到合同价款 工程造价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双方约定的其它原因 调整合同价款的管理程序 发生情况后
29. 支付管理 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原因 国家法规政策变化影响到合同价款 工程造价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双方约定的其它原因 调整合同价款的管理程序 发生情况后,承包人在14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

  29. 支付管理

  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原因

  国家法规政策变化影响到合同价款

  工程造价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双方约定的其它原因

  调整合同价款的管理程序

  发生情况后,承包人在14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确认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收到通知后14天内无答复的,视为同意调整

  发包人的支付责任

  发包人在双方计量确认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如发包人超期未支付,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可与承包人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可延期支付

  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的,承包人可停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30. 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合同管理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在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通报受灾情况,预计费用

  继续发生的不可抗力,承包人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并于事件结束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报告

  31. 不可抗力事件的合同责任

  合同约定工期内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合同责任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双方人员的伤亡损失,分别各自负责

  承包人机械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迟延履行合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责任

  发包人办理的工程险,工期顺延时由发包人办理延续手续

  承包人原因延期的,承包人应自费办理保险延续手续

  保险公司赔偿不能全部弥补的损失部分,由合同约定的责任方承担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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