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财政补贴;
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其中:
"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指失业保险基金在储存或者投资时所产生的收益。
"财政补贴"指统筹区域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政府所给予的财政支持。
"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是指因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欠缴失业保险费,按日加收的2‰的滞纳金。社会捐赠等形式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