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五大社会保险项目中,工伤社会保险制度是世界上历史最为悠久、最为普遍的保险项目,也是与劳动者生命和健康最直接密切相关的制度安排。
法律咨询: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而引发的争议如何救济
律师回答: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对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有争议的,可以向用人单位住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工伤职工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第三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是要注意,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前必须经过劳动仲裁这一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知识:
《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项、第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人身损害推荐律师:易德祥律师
易德祥律师是昆明本地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云南省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律系,从事法律事务近十年。 从业以来,办理过多起省内外经济诉讼、行政诉讼、经济合同诉讼、刑事辩护,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本律师一直严守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对每一个当事人都以身作则,尤其擅长于房屋拆迁安置、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工伤事故、劳动合同、经济合同、人身损害、土地房产、公司股权、知识产权、经济仲裁、行政诉讼、刑事辩护、企业破产方面的法律事务,在这些领域的法律事务具有很深的造诣,为当事人换回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办公电话: 13330533199,13529112345,13529370000 E-mail: yifazhiguo@yeah.net
联系地址: 昆明日新中路凯旋花园E幢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