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信用证当事人包含哪些?

大律师网 2018-01-26    0人已阅读
导读:信用证的较多, 主要的有:()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又称开证人(opener)、指向银行申请开具信用证的人, 即进口人或实际买主。(2)开证行(0pening Bank or Issuing Bank),指受开证人之托开具信用证、的银行, 一般在
信用证的较多, 主要的有:
()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又称开证人(opener)、指向银行申请开具信用证的人, 即进口人或实际买主。
(2)开证行(0pening Bank or Issuing Bank),指受开证人之托开具信用证、的银行, 一般在进口人所在地。
(3)通知行(Advising Bank or Notifying Bank),指受开证行之托将信用证通知或转交出口商的银行, 它只证明信用证的其伪, 并不承担其他义务。通知行一般在出口商所在地,通常是开证行的分行或行。
(4)受益人(Beneficiary),指信用证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商或实际供贷商。
(5)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指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跟单的银行,它可以是指定银行,也可以是非指定银行,视信用证条款的规定。
(6)付款行(Paying Bank of Drawee Bank),是开证行指定的付款一家银行,一般是开证行本身,也可以是开证行指定的另一家银行(代付行),视信用证条款的规定。
其中必须记载的当事人:申请人、开证行、受益入、通知行。可能记载的当事人:保兑行、指定议付行、付款行、偿付行等。
()申请入列明申请人名称及地址.又称开证人(o p e n e r),是指向银行提出申请开支信用证的人.一般为进口人,就是买卖合同的买方。开证申请人为信用证交易的发起入。
(2)受益入列明受益人名称及地址,是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信用证的人。一般为出口入,也就是买卖合同的卖方。受益人通常也是信用证的收件人(addresse e),他有按信用证规定签发汇票向所指定的付款银行索取价款的权利,但也在法律上以汇票出票人的地位对其后的持票人负有该汇票必获和付款的责任。
此外,还可能涉及到保兑行、偿付行、受让人等其他当事人。
上述当事人通常都会卷入信用证支付的过程。这个过程从开证人申请开证直到开证行收回垫款,其间要经过多个环节,办理各种手续。而且由于信用证的种类不同,其条款又有不同的规定,业务环节和手续各异,但毕竟有共同的规律可循。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