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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围标”的特征

大律师网 2018-01-27    0人已阅读
导读:【招投标】工程“围标”的特征 一是隐蔽性。由于投标人之间存在攻守同盟,利益纠缠,他们的“围标”手段非常隐蔽,一般难以辨别真假,难以取证和认定,因此,我们只能从投标的标书、中标的次数、工程建设是否超过其自

【招投标】工程“围标”的特征

一是隐蔽性。由于投标人之间存在攻守同盟,利益纠缠,他们的“围标”手段非常隐蔽,一般难以辨别真假,难以取证和认定,因此,我们只能从投标的标书、中标的次数、工程建设是否超过其自身建设能力等方面加以推断,才能识别其是否属于围标”行为。

二是排他性。工程“围标”的排他性,主要表现为投标人之间恶意串通,实行市场垄断,破坏招标投标市场的合法、公平和公正性。

三是共享性。凡是进行工程“围标”的行为,在“围标”时,均有一个中标后的利益分享约定,也即所谓的分给“合理利润”或“合理报酬”。

四是垄断性。投标人之间通过长期的、稳定的“战略合作”或者不固定、一次性的“监时合作”或者“借用资质”实现“围标”,达到在某地区、某行业的工程建设独家中标或几家垄断,或实行工程中标的“轮流坐桩”。

五是违法性。由于投标人串通进行“围标”,要实现利润最大化,因此,他们必然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造成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位中标,直接破坏了中标的合理性、公证性,也给工程建设埋下腐败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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