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法律要件。按照各国产品责任法的规定,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因归责原则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网友提问:侵权行为法的发展是什么
律师解答: 传统侵权行为法认为,责任是过失的必然结果。19世纪德国学者耶林认为:“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之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一般的浅显明白。”
相关法律知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量的工业灾害、交通事故、产品致损,医疗事故等一系列更特殊的侵权行为的出现,则使传统侵权行为受到严重的冲击。一方面,受害人已很难去证明加害人的过失而往往丧失索赔权。而且工业灾害、产品致损、交通事故等行为的发生,并不明显具有违反社会公益,这些行业且都是现代社会所必需的。所以,不能依照传统侵权行为的威慑制止目的去确定加害人承担的责任。它应作某种转变。到本世纪末“侵权行为法的主要职能已被认为是合理调整经济风险而不是表达道德原则”。这样,就使以过失为基础的侵权责任开始解体,出现了严格责任。严格责任的基本思想是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倾向于损害的社会化,它把受害人的意外损失以各种方式转移出去,而不致于使其落在受害者个人身上,可见,我国实行严格产品责任制度,也是适应侵权行为的发展趋势的。
同时,实行严格责任也有利于保护我国的消费者。我国在向国际市场出口产品时,同时又从国际市场进口国内人民所需的产品。但我们不能保证进口的产品都是无缺陷的,它也会造成损害,对于这种损害,如果实行过失责任,消费者苦于举证而不能获得赔偿,它比消费者因使用本国产品致损的举证更难。所以,更有必要实际严格产品责任,来保护消费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