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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房地产抵押合同范本

大律师网 2018-03-14    0人已阅读
导读:【房地产抵押合同范本】苏州房地产抵押合同范本 A(下称“抵押权人”),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和有效存续的公司,其法定地址为北;和 B下称“抵押人”),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和有效存续的公司,其法定地址为 。 鉴于:抵

【房地产抵押合同范本】苏州房地产抵押合同范本

A(下称“抵押权人”),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和有效存续的公司,其法定地址为北;和

B下称“抵押人”),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和有效存续的公司,其法定地址为 。

鉴于:抵押权人与吉-----(下称“债务人”)于2005年12月 日签署了一份《还款协议书》,根据该协议第二条约定,债务人应在2006年1月31日之前分三期向抵押权人支付欠款共计人民币14,642,186.32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四百六十四万二千一百八十六点三二元;

鉴于:抵押人同意向抵押权人提供财产抵押,作为债务人依照《还款协议书》约定向抵押权人支付欠款的担保;

鉴于:《还款协议》第四条要求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署抵押合同;

故此,双方达成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 定义

抵押物: 指位于----1978号53068-3号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102,296平方米)及其地上建筑物(建筑物面积为 平方米),详见附件一《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即抵押物的评估价值),并不作为抵押权人依本合同第二条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作价依据,也不构成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有关证明和文件: 指证明抵押人对抵押物具有合法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证明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抵押物相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抵押权人认为必要的其它证明和文件。

担保债务: 指债务人根据还款协议书应向抵押权人支付的全部欠款以及因违反该协议而发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抵押权人按照本合同实现抵押权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开支。

生效日:具有本合同第5.1条规定的含义。

第二条 抵押

2.1 第一优先权

抵押人同意授予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第一优先抵押权,作为履行担保债务的保证。在本合同生效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抵押给任何第三方作为担保。

2.2 违约

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照《还款协议书》第二条的规定支付担保债务中的任何一笔到期应付款项,则抵押权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包括吉林省和长春市的有关规定)处置抵押物并有权从处置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担保债务及有关开支。

2.3 如果按上述第2.2条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付担保债务及有关开支,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索取差额部分。如果上述价款在偿付担保债务和有关开支后仍有余额,抵押权人应将该等余额返还给抵押人。

第三条 陈述和保证

抵押人向抵押权人陈述和保证如下:

3.1 抵押人是抵押物的唯一合法所有人和使用权人,有权将抵押物抵押给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在将来行使抵押权时不会存在任何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障碍;抵押人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目前和将来都不会使抵押人违反它为一方的任何协议或它须遵守的法律、法规以及任何有关政府批文、许可或授权。

3.2 抵押物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及本合同生效日不存在任何抵押权、留置权、其它担保权利、抵销权或任何其它类似权利(按本合同规定设立的担保权益除外)。

3.3 除非抵押权人事先书面同意,抵押人将不(1)出售、转让、出租或以任何其它方式处置、或者试图出售、转让、出租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抵押物(或其中任何权益);(2)放弃对抵押物的占有和控制;(3)直接或间接造成或允许在抵押物上设立任何担保权益(按本合同规定设立的担保权益除外)。

3.4 未经抵押权人事先书面同意,抵押人将不会对抵押物作任何可能致使其价值减少的改动。

3.5 抵押人将及时支付与抵押物相关的一切税费和其它开支,并按抵押权人要求向抵押权人提供证明。

3.6 抵押人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和法律行为签署本合同。本合同一经签署,即

对其具有约束力。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本合同条款对抵押人执行。

3.7 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署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的张德才律师出具不可撤销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张律师全权代理抵押人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此外,应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或长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的要求,抵押人应配合张律师在相应的抵押登记申请书或者其他登记文件上盖章,以及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原件,土地证原件等法律文件。

第四条 效力与期限

5.1 本合同经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各自合法授权代表签署并在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或长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后生效。

5.2 本合同在所有担保债务及相关费用按照《还款协议书》和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全部获得偿还后终止。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抵押人违反其在本合同第三条所作的陈述与保证,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抵押人应予赔偿。

5.2 如因抵押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抵押人应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赔偿抵押权人的全部损失。

第六条 其他事项

6.1 本合同为《还款协议书》之从合同。尽管如此,本合同之效力不受《还款协议书》的效力影响。如果《还款协议书》或其任何条款因任何原因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此等结果不得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6.2 对本合同所作的任何修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本合同双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并报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和长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

6.3 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6.4 抵押人同意支付所有相关的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与执行抵押权人在本合同项下权利有关的法律费用及向有关部门支付的抵押登记费用。

6.5 本合同用中文书就,一式四份,其中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各执一份,其余二份分别 递交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和长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本合同双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权代表于本合同文首载明之日期签署本合同,以昭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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