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天,丘建东心里有说不出的高兴,因为他刚刚收到上杭县政府送来的800元公益诉讼行政鼓励金。这是他以其发起的快递邮资公益诉讼为由,第一次向当地政府依法提出行政奖励申请获批的结果。
丘建东说,800元对他来说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希望公益维权的行为能够得到政府的承认,并因此能形成公益诉讼行政奖励制度,让更多热心的人站出来,为“沉默的大多数”用法律说话。
丘建东就是我国“公益诉讼第一人”、龙岩市海平面法律服务所一名法律工作者。
一场官司降了10元快递邮资
2006年4月13日,丘建东把上杭县邮政局告上法院,诉称按照福建省邮政局规定,省内同城特快专递收费为10元,因此上杭县邮政局对同城特快专递收费20元的标准有误,要求退还其10元费用。由于上杭县邮政局随即向上一级邮政局报批10元收费请求获得批复同意,丘建东遂撤诉。
丘建东认为,这场官司实质上避免了上杭县广大邮政用户的利益损失,这是他公益维权的结果。
“像丘建东这样通过平凡而坚韧的努力获得公益维权成功,并受到当地政府奖励,这在我省尚属首例。”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刘友榕指出,“这也是上杭县政府贯彻实施新消法的一种表率行动。”生活中,需要这种为了公众利益敢于向职能、职权部门“叫板”的人,也呼唤着更多人参与公益事业,维护公共利益的热情和努力。
“将来若有成立消费者基金会,我愿意把这笔奖励金捐出来当作第一笔基金。”丘建东感慨地说,“消费者基金会若能为弱势消费者提供公益维权经济帮助,比如几百元的法律诉讼费等,那么,公益维权的路就会更加宽广些。”
公益诉讼的法律缺失
“尽管公益诉讼日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我国到目前仍未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福州大学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主任张旭东副教授指出,“究其原因,主要是诉权理论方面的局限性。”在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中,关于起诉权的规定虽然不同,但其共同点是原告必须是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是我国诉讼法领域长期以来存在的一个重要障碍,认为只有自己合法权益受到违法侵害的人才具有原告资格,忽略了公益诉讼的存在,关闭了对公共利益的救济之门。
“当前,公益诉讼的最大障碍就是现行法律限定了当事人的资格。”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副处长郑隆松说。这意味着,实践中,“路见不平、依法相助”式的公益诉讼是无法提起的。
而在现行的三大诉讼法中,唯一明确公益诉讼的是针对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授权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除此之外,立法上没有关于公益诉讼的踪迹,无法对损害公益的行为进行法律追究。张旭东分析,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真正意义上的公益诉讼只包括检察机关针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领域还没有专门的公益诉讼规定。
郑隆松介绍说,我省检察机关自2002年开始在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针对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况开展公益诉讼试点,陆续办理了多起公益诉讼案件。其中一种形式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另一种形式是支持起诉,一般是由当事人反映或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为维护国有资产免受流失或公共利益免遭损害,由检察机关支持被害单位或个人起诉。
公益诉讼司法实践步履维艰
因为公益诉讼法律制度上的缺失,致使公益诉讼举步维艰。没有法律支撑,很多诉讼请求都被以“不属于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为由驳回,即使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也多以原告败诉画上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