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人格权的领域界定问题
目前,民法理论界对于一般人格权已有相当之研究,但仍嫌不够深入。例如,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的某种精力利益受到伤害的确给他们带来了精力苦楚,但这种精力利益很难归结到某种具体人格权甚至一般人格权的领域中;而在另外一些情况下,人们又会把不属于一般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情况归结到其中去。前者如侵害“住宅吉祥”请求精力侵害赔偿的案件。
该案是这样的:某甲刚买了一套新住房,他和乙房屋装饰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装修合同,乙的油漆工某丙在该新房中上吊逝世亡。很显然,在这一案例中,某甲确定受到了精力侵害,但毕竟某甲的何种权利或精力利益受到了侵害,很难认定。既然难以认定某甲的何种权利或精力利益受到了侵害,也就难以对他进行有效的精力侵害赔偿;后者如所谓侵害“家庭幸福权”案件。在美国,有一个案件,家庭主妇某甲状告足球俱乐部乙夺走了她的丈夫,而请求精力侵害赔偿,法院支撑了某甲的精力赔偿的恳求。在此案中,某甲的何种权利受到了侵害有人认为其“家庭幸福权”受到了侵害。试问假使某甲的丈夫呆在家中,不去看足球,某甲就会幸福吗笔者认为很难做出确定的答复。
在我国,与此类似的案例有,因解除恋爱关系和解除婚约而请求精力侵害赔偿。试问,解除恋爱关系和解除婚约侵害了当事人的何种权利同样很难答复。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一般人格权“权”与“非权”的界限,理论界必须加强研究,立法或司法解释必须明确加以界定。
损害赔偿推荐律师:郑宝华律师
郑宝华律师,著名青年律师,男,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执业于昆山三大律所之一的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2011年7月郑宝华律师代理的案件被人民法院报报道。
郑宝华律师曾在昆山外资企业工作多年,担任过人事主管、工会主席、体系工程师职位。熟练掌握用人单位劳动工伤纠纷操作细节和要点,处理和化解大量的劳动工伤纠纷。长期潜心钻研劳动工伤理论,透彻剖析劳动工伤政策法规,成功代理劳动、工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上百件,包括部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担任数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郑宝华律师具有扎实丰富的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验,案件代理认真负责,过程和结果每每超越当事人的期望、深受当事人的好评。理论功底扎实,执业技能深厚,庭审经验丰富,精力旺盛,斗志强烈,崇尚法律,追求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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