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侵权采取的是等价赔偿原则,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赔偿范围一般包括实际造成的损失,对于受害人可得利益,一般不列入赔偿之中。
网友提问:美国产品法律责任制度的发展怎样规定的
律师解答:美国颁布了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Uniform Product Liability Law) ,正式确立了产品制造人的严格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美国产品责任的法律实践是以1963 年格林曼诉尤宝电力公司( Greenman v. Yuba PowerProduct s , Inc) 一案为开端的,在该案中,加州最高法院认为,当生产者明知产品未经检验缺陷即将一件产品投放市场时,若产品含有可能致人伤害的缺陷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负无过失责任。1965年,美国法学会发表的《侵权法重述(第二版) 》第402 节A 确立了产品责任的严格责任归责原则。1979 年, 美国颁布了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Uniform Product Liability Law) ,正式确立了产品制造人的严格责任。其后,美国的司法实践广泛地对产品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致使这类案件的诉讼率大幅度上升,引发了所谓的“产品责任危机”。1997 年,美国法学会《侵权法重述(第三版) 》对严格责任作出了适当的限制。